张晓东、郎兵: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春诉被告张晓东、郎兵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辽0181民初8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变更保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梁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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