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03民初2343号

陈旭胜: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益贸易商行与被告陈旭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1803民初2343号],现依法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旭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益贸易商行支付货款27576元及利息(利息应以27576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9元(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益贸易商行已预交),由被告陈旭胜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益贸易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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