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03民初2249号
吴尧铁:本院受理原告钟记文与被告吴尧铁、广东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1803民初2249号],现依法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尧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记文支付工资16915元及利息(利息以16915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记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钟记文已预交),由被告吴尧铁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钟记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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