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03民初2071号
陈雅静:本院受理原告邓心怡与被告陈雅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1803民初2071号],现依法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雅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心怡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7元(原告邓心怡已预交),由被告陈雅静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邓心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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