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23民初382号
覃海枝:本院受理阳山县公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覃海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182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阳山县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海枝于2022年5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5年8月2日解除;二、被告覃海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阳山县阳城镇城东新区11号19幢13号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阳山县公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三、被告覃海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山县公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280元,并支付从2024年12月1日起至被告覃海枝返还房屋之日止按640元/月标准计算的租金;四、驳回原告阳山县公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3份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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