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福云(重庆市巫溪县上磺镇羊桥村6组59号):本院受理王建全诉你和张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236民初3613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全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王建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福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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