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

威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强与被告威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刘辉、威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15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徐强与被告威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的《洛阳水樾园项目外墙工程投资合作协议》于2025年8月13日解除;二、被告威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徐强借款本金3235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24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三、被告威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强公告费200元;四、被告威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威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和被告刘辉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7.50元,保全申请费3937.50元,共计9255元,由被告威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刘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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