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秋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铁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秋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渝0113民初2014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胡秋明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重庆铁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5月8日签订的《高空作业平台租赁合同书》;2.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4年12月30日的租金14089元及暂计资金占用费25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投保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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