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春林:本院受理(2025)渝0113民初24937号原告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春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车租赁经营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挂靠服务费共计1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700元;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出庭发生的律师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在本院第十九法庭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