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诉被告曹国财、庞桂杰、黑龙江农垦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曹国财、庞桂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借款本金212899.06元,支付截止至2025年1月1日的利息207420.62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5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3782.88元;二、如曹国财、庞桂杰未按本判决履行还款义务,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可以与曹国财、庞桂杰协议以坐落于宝山农场和谐家园9号楼10号房屋(建筑面积:152.22平方米,证书编号:房权证宝农房字第001309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对前项曹国财、庞桂杰所负债务,黑龙江农垦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600元,由黑龙江农垦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641元,由曹国财、庞桂杰负担,黑龙江农垦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662元,由曹国财、庞桂杰负担,黑龙江农垦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0502民初67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5)黑050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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