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邹凤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辉与被告李国、邹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内容:1、请求判令被告李国、邹凤丽向原告李彦辉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李国、邹凤丽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李彦辉支付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李国、邹凤丽自判决次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李彦辉支付利息;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在兰西县人民法院北安法庭(红光中学东侧)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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