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蕊、李志国:本院受理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与被告李蕊、李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060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蕊、李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借款本金30,891.15元,支付截至2025年3月6日的利息1,228.94元、罚息9,467.12元、复利400.06元;并按年利率9.2625%的标准,支付自2025年3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李蕊、李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68元、公告费200元,由李蕊、李志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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