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告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060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金51,293.97元,支付截至2025年4月25日的利息562.85元、罚息32.03元、复利5.28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如王建未按本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可以与王建协议以坐落于大庆市龙凤区龙祥路1号世纪唐人中心11号楼、12号楼、2号地下车库底层商服高层公寓楼11号楼613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97.36元、公告费200元,由王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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