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华:
本院受理原告铜陵新纪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铜陵新纪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邵华向铜陵新纪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892.38元;2.判令邵华承担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邵华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宁0105民初6934号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庭审程序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及诉讼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5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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