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103民初5601号 吴晓娟:原告西安恒杰阀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娟、朱博昊、张湧、冯秀梅,第三人西安海丰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5)陕0103民初5601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西安恒杰阀门物资有限公司不服(2025)陕0103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5)陕0103民初5601号 吴晓娟:原告西安恒杰阀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娟、朱博昊、张湧、冯秀梅,第三人西安海丰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5)陕0103民初5601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西安恒杰阀门物资有限公司不服(2025)陕0103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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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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