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禄堂:本院受理云南腾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云0581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杨禄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云南腾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欠款本金49187.8元;2.由杨禄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云南腾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4年7月5日起至贷记卡欠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但以上利息、违约金等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3.驳回云南腾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杨禄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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