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昕青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厦门燕之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昕青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2422.91元并自逾期支付之日即2024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每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652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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