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一、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厂租赁合同》《房屋转租补充协议》《工厂租赁补充合同》《终止部分协议》《工厂租赁(食堂)合同》于2025年7月31日解除;二、被告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海安市西园大道89号的租用房屋,即一楼13010㎡的厂房、二楼北侧663㎡的房屋、1000㎡的食堂;三、被告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租金3199722.50元(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及后续租金、占用费(1000㎡食堂租金1万元。一楼13010㎡的厂房按照每日1000元为标准,二楼663㎡的厂房按照每月6077.5元为标准,均自2025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腾空退还之日止);四、被告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15万元;五、驳回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98元,由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74元,被告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38424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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