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子宝:本院受理(2025)闽0403民初4963号原告三明市宏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子宝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吴子宝:本院受理(2025)闽0403民初4963号原告三明市宏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子宝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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