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全水:本院受理的(2025)闽0213民初6015号原告林清柳与被告黄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8446.66元及利息(以258446.6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四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2018年3月21日借款本金100000元x5%);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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