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131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15日违约金为142304.19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619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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