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江红:原告庄雄与被告江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庄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9月29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未完成工程款项3594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住费损失5400元(按每月2700元计算,自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共计2个月);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622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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