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21283号

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安艳玲与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宁0104民初2128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艳玲第四、五、六年度的收益金合计47011元,并以第四年度收益金130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6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第五年度收益金156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支付自2024年6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第六年度收益金182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支付自2025年5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09元、公告费250元,合计1259元,由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21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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