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冯卫:本院受理富军诉冯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4民初19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富军货款19154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19154元自2023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79元,由被告冯卫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娜 0951-5170509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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