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19337号

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张学军与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恩壹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宁0104民初1933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确认原告张学军与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25年6月25日解除;二、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学军第四年度的收益金7205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收益金7205元自2022年12月22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学军第五年度的收益金8646元,并按照年利率3.45%支付收益金8646元自2023年12月22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学军第六年度收益金10087元及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25日的收益金5692.93元,并按照年利率3.1%支付收益金10087元自2024年12月23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五、驳回原告张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19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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