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公告

董海曼: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4000.00元、利息1280.14元、罚息1016.65元、复息31.21元,以上暂合计106328.00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15日),利息、罚息、复息请求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凤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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