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22612号

李红云:本院受理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李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7334元、违约金624.21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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