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新 0102执恢510号姜济平、蒋瑞华: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 0102 执恢510号执行裁定书、(2025)新 0102 执恢 510 号执行通知书、(2025 ) 新 0102 执恢 510号报告财产令及新疆德旺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新德旺房估字第 202504091 号评估报告、(2025)新0102 执恢 5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姜济平、蒋瑞华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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