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文学:本院受理徐绍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11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绍学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 3.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绍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5元,由原告徐绍学负担75元,由被告陈文学负担650元(原告已缴纳,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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