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公告

韩艳:本院受理薛宗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11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宗堂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 900元,由被告韩艳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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