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双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张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双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1万元、利息及罚息46721.92元,并按照年利率5.655%支付2025年5月1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黑050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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