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胡小波:本院受理(2025)川1381民初7793号原告陈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051.60元,共计66051.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垫付的法律服务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千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