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曲周县高路养殖场、张春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冀0403民初35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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