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虹:本院受理原告张慎清与被告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12民初70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张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慎清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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