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飞:本院受理原告新民市胡台镇宏波制板厂诉被告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181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民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民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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