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11民初5313号
第三人为莱影城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亿达美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军、被告王俊、第三人大连为莱影城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辽021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减资485.6万元的范围内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211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项下第三人大连为莱影城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大连亿达美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王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减资121.4万元的范围内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211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项下第三人大连为莱影城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大连亿达美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124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0,124元(原告大连亿达美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韩建军负担24,094元,被告王俊负担6,03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韩建军、被告王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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