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鑫、大连奥古德喷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瑞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鑫、被告大连奥古德喷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211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奥古德喷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瑞亿广告有限公司货款35803元;二、驳回原告大连瑞亿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由被告大连奥古德喷绘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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