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02民初8820号

许元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许元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802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元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3940.44元及利息(利息从2024年11月5日起,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许元虎负担。该受理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已预交并同意本院无须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述案件受理费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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