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03民初3048号
黄杰棚:本院受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杰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粤1803民初3048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黄杰棚向清远市清新区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957.56元及支付违约金(每月违约金以当月物业服务费105.48元为基数,每月违约金均从次月1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黄杰棚向清远市清新区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电梯电费、梯灯电费、社区照明、电梯维保四项分摊合计428.12元;三、被告黄杰棚向清远市清新区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00元;四、驳回原告清远市清新区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三项的款项,被告黄杰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清远市清新区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由被告黄杰棚负担,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清远市清新区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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