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猛、潘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三都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猛、潘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黔273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限被告吴小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9,000元、截至2025年3月6日的利息15,496.81元、从2025年3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29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的逾期利息、从2024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5,496.81元清偿之日止以未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5,496.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的复利,被告潘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6,094元以及公告费。本判决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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