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金荣: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13民初8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461.09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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