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重庆左上角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黄子雄、南京笛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左上角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黄子雄、南京笛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酷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13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左上角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宣传推广服务合同》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二、被告重庆左上角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退还款项168398.5元;三、被告重庆左上角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68398.5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黄子雄就被告重庆左上角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南京笛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酷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认缴而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被告重庆左上角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重庆左上角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黄子雄、南京笛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酷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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