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庞杰: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巴南区星耀摩托车经营中心、耿品伦、耿品红、耿高禄、庞杰、夏想娥、宾建桃、宾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13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宾兴国、夏想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236960元(被告宾建桃有自有财产的,赔偿费用先从其自有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宾兴国、夏想娥支付);二、被告耿品伦、耿品红、耿高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胡慎秀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5474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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