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南通拍卖行有限公司、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姚桂彬与被告南通拍卖行有限公司、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1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催缴通知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南通拍卖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桂彬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南通拍卖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桂彬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姚桂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56元,由被告南通拍卖行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9856元,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胜诉退费;被告南通拍卖行有限公司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案件受理费19856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南通拍卖行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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