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桂荣:本院受理陈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桂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瑞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刘桂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刘桂荣负担(已由原告代垫,由被告刘桂荣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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