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刊登于2025年10月11日被告为天山区大湾北路阿拉木图明珠中西餐厅公告中,其中“被告天山区大湾北路阿拉木图明珠中西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卜拉·吾斯曼支付货款31325.59元及诉讼费583.14元。”应更正为“被告天山区大湾北路阿拉木图明珠中西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佰慧商行支付拖欠货款22714元、利息8406.52元及583.14元诉讼费。”特此更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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