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402民初427号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俊豪:本院受理原告梅州市格兰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俊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邮寄、电话、上门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4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货款3100000元给原告梅州市格兰沃电子有限公司;二、被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自2024年12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梅州市格兰沃电子有限公司;三、被告郭俊豪应对被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梅州市格兰沃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54.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271.73元,两被告负担30283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30283元;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给原告3028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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