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685民初5138号 陕西华臻亿合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薛飞: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摩天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如下:一、被告陕西华臻亿合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摩天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69175元及违约金53835元;二、被告薛飞对被告陕西华臻亿合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民事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陕西华臻亿合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摩天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8870元,由被告陕西华臻亿合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薛飞共同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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