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志伟包装厂(普通合伙)、宋新来、宋长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顶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志伟包装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顶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宋新来、宋长青为本案被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81执异 8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追加宋新来、宋长青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23)苏0981民初75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对宁波市鄞州志伟包装厂(普通合伙)承担的向东台市顶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000元及利息 (以 65000 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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