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宝图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厦门金罐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宝图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976.50元。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66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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